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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一农民持刀砍死胞弟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1-08-26 11:06: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力)   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国正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黄国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黄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2760元(已赔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国正(62岁)系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茅井村农民,被告人黄国正与胞弟黄光某(53岁)相邻而居,2000年因房子排水相邻关系引发纠纷并结怨,此后经常因一些生活小事两兄弟争吵谩骂,彼此积怨越积越深。2010年11月21日,因被告人黄国正加高自家菜地篱笆的事兄弟俩又发生争吵,黄国正因此越想越气,便产生将黄光某杀死后自杀的念头,22日将一把平时用的砍柴刀磨得锋利,23日上午,黄国正看到黄光某一个人划小木船栽菜,黄国正看见后带上砍柴刀和家里以前买的农药,驾驶机船尾随守候。中午12时许黄光某栽菜回家,黄国正就驾船迎上去,在当地“沙地嘴”用机船将黄光某划的小船撞到浅水处,并用柴刀将黄光某砍伤,黄光某受伤后跳水逃跑,黄国正持刀追上并将其砍死,后黄国正喝掉农药驾船逃到当地“麦竹冲”山上躲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光某系被他人用较锐物体砍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正故意非法剥夺胞弟黄光某生命,持刀连续砍击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激情杀人。经查,被告人黄国正与胞弟黄光某发生冲突后起意将黄光某杀死,并准备犯罪工具,于第三天追杀被害人,系蓄意预谋杀人,不属激情犯罪。被告人黄国正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其亲属现表示无能力再代为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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