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男轮奸女青年领刑 不服判决上诉被驳
发布时间:2011-08-26 15:27: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8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上诉人朱扬辉、温金龙、江道光、邱世平强奸一案,依法驳回四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查明,2010年6月23日晚12时40分许,被害人黄某受朋友之邀,与朱扬辉、温金龙、江道光、邱世平等人一同吃宵夜。凌晨2时许,被害人黄某欲回家时,被告人温金龙以被害人黄某欠其女友500元钱的借口将其拦下,之后被告人朱扬辉、温金龙、江道光、邱世平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黄某带至信丰县嘉定镇一家宾馆,要求被害人黄某还500元钱,并向被害人黄某索要来信丰的一切开销,而且要被害人黄某当晚必须还清,黄某表示无能为力。随后被告人朱扬辉对被害人黄某采取暴力殴打、言语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黄某实施了强奸,并用手机把过程拍下威胁被害人。尔后叫其他人“想上就上”。被告人温金龙、江道光、邱世平先后对被害人黄某实施了轮奸。当日早上8时44分,被害人黄某用手机短信求助朋友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将四名被告人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扬辉、温金龙、江道光、邱世平四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轮流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扬辉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邱世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温金龙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江道光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以被害人黄某是自愿,其行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为由,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扬辉、邱世平、温金龙、江道光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各上诉人从精神和身体上均对被害人黄某进行了控制,违背了妇女意志,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各上诉人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合理,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