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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被判徒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1-09-02 11:48: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婕 唐小舟)
明知对方卖的是盗窃的赃物,为贪图便宜仍以收购。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陈成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罗祥余、黄德和等七人(均另案处理)窜到工地,盗得钢模板14条、手推斗车一辆、柴油机、发电机各一台、搅拌机的机脚2只,被告人陈成辉明知是盗来赃物仍以收购。次月,庞祯祥、黄德和等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某大学校园盗窃埋设地下路灯铜芯黑色电缆线9段,共270米,后销赃给被告人陈成辉。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共价值1153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成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成辉到案后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将犯罪所得的赃款交到公安机关待归还失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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