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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偷车26辆 窃贼与购赃者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08 15:44: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圣洪)
9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盗窃案,盗窃犯林泉根、聂细亮伙同他人三年偷车26辆,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6月、14年,购赃者金锋收购23辆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008年8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林泉根、聂细亮分别伙同他人,乘夜深人静之机,先后窜至职工宿舍、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地进行盗窃24次,窃得“面包”车7辆、农用车2辆、三轮摩托车16辆、三轮电动车1辆,共偷车达26辆,价值154985元。其中,林泉根盗窃24次,价值人民币154985元,聂细亮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153310元。窃后,被告人林泉根、聂细亮等人将赃物分别销给被告人金锋等人。其中金锋收购赃物23辆,赃物价值1384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泉根、聂细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锋明知赃物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泉根、聂细亮属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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