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9月9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隋立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被告人刘英杰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隋立志在担任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免渡河农场场长期间,于2007年10月24日,找到时任财务部副部长的被告人刘英杰讲他要用85000元现金,并交待刘英杰走维纳河生产队的账。随后刘英杰找到维纳河生产队会计田某,叫田某填一张85000元内部拨款通知书,用途为机耕费,然后由场长隋立志签字批准,刘英杰签字同意。田某凭此单到场部财务领取85000元交给刘英杰,刘英杰分多次将85000元交给隋立志,同时田某按刘英杰的意思制作一份4人领取的虚假机耕费工资表,合计80000元和一份1人领取的5000元虚假临时工资表,用这两份表和拨款通知书平账。经核实该款用途,其中的43000元用于公务消费,余款用于被告人隋立志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隋立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其下属以虚假手段骗取公共财物8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刘英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用做假账的手段帮助被告人隋立志骗取公共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中被告人隋立志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处罚。被告人刘英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刘英杰是在其领导的授意下参与了做虚假账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只起到了帮助作用,且未分得赃款,应属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隋立志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赃款,且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