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娜)
近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尚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许自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4日,被告人李尚彩在其幺爸李凤运家整理床铺时,发现地上有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李尚彩知道此卡是李凤运家的,且知道卡的密码和卡内有5000余元,李尚彩即产生占有卡内钱款之念,遂将此卡捡起藏在身上。2011年1月10日早上7时许,李尚彩拿着李凤运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西乡县城关镇汉白路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上分三次连续取走现金共计5000元。李尚彩后将盗取李凤运家银行卡现金的事情告知丈夫许自林,许自林在明知5000元钱是李尚彩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于同年1月13日接受李尚彩分给的赃款3000元,剩余2000元赃款由李尚彩占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并由被害人领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尚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自林参与分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所盗物品被失主领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系被告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故法院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