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克俊)
因雇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工作时摔伤致残,餐馆老板推托拒赔成诉。9月2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赔偿争议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原告徐福生一次性支付被告孙小军、张美英之女孙小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5万元。
被告孙小军、张美英之女孙小南(1997年8月18日生),2010年2月16日经人介绍,由原告徐福生雇请在自己所开的餐馆从事服务员工作,每月工资600元。同年12月18日下午,孙小南在餐馆打扫卫生时从楼梯上摔下,后送县医院治疗48天,共用去医疗费39825.61元,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徐福生给付2000元后拒付。2011年4月20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决由原告徐福生赔偿被告孙小军、张美英之女孙小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7652.27元。原告徐福生对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私营企业经营者在招用人员时审查不严,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属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两被告监护不力,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应《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规定认定孙小南属工伤,并裁决赔偿是合理的。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