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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客户被抢走一女子大闹美容院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11-09-22 14:51: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SPA店经营者苏静因施蓓蕾“跳糟”将客源“抢”走,故带人出言不逊大闹美容院。为此被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苏静向施蓓蕾书面赔礼道歉,驳回施蓓蕾要求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10万元的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的一审判决。
据悉,苏静一直经营着SPA门店,施蓓蕾曾是其旄下的一名员工。施蓓蕾离开SPA后,在闵行地区开了一家美容院,并对客人说,自己开的美容院系苏小姐的连锁店。这样,把客户都带走了,苏静遂带领几十人出现在其美容院门口大吵大闹,阻止其美容店的正常经营。 施蓓蕾认为,苏静的行为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名誉权,造成不特定人对自己人格评价的严重降低,并直接导致美容院停止营业。故将苏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和经济损失1万元。 在法庭上,苏静承认自己当时的行为可能失当,所以愿意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其余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的行为尚未构成名誉侵权,且施蓓蕾本身的行为也存在问题。 法院认为,该案中,苏静携多人至施蓓蕾美容院进行吵闹,且在争执的过程中,其言语确有可能过激,使施蓓蕾对自己内在价值(如素质、素养、思想、品行等)所具有的感情,即名誉感也确有可能产生伤害,以及影响其本身正常的工作生活,但并不当然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综观查明事实,苏静之行为虽有不当,但尚未构成对施蓓蕾名誉权造成损害。现苏静已认识到其事发当天的行为确有不当,并自愿表示同意书面赔礼道歉,其表示与法无悖,予以支持。对于施蓓蕾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苏静行为未对施蓓蕾造成严重后果,故难以支持。对于施蓓蕾主张的经营损失,因其于事发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且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具体损失,故不予支持。需指出的是,纠纷的产生与苏静的言行不当有一定的关联,鉴此,酌定双方分担本案诉讼费用。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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