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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粮田数骗取补贴 构成贪污罪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1-09-29 09:45: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黄节)
身为村干部,本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却在国家发放农业税费改革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粮食补贴。9月2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金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没收财产1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春苟、周平江、高峰、高胡椒、高露水、高吝苟、周伟祥均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八被告人均是江西省吉水县水田乡丰陂村委会和村小组的干部,高金根为支部书记,黄春苟为村主任,周平江为村委会会计,高峰为村委委员,高胡椒、高露水、高吝苟、周伟祥分别为村小组会计。丰陂村委会实际有粮田1530亩,但在2004年国家农业税费改革时,上报了1592亩粮田,增加了62亩的虚数。为此丰陂村委会召开各自然村小组组长及会计以上村干部会议讨论该62亩粮田虚数的分配事项。会议于2004年初在周平江家中召开,到会人员高金根、黄春苟、周平江、高峰、高胡椒、高露水、高吝苟、周伟祥等八人认为将62亩分配到各家各户操作麻烦,一致同意将62亩数额分配给八位被告人,具体分配方案为:高金根8亩、黄春苟10亩、周平江9亩、高峰6亩、高胡椒6亩、高露水6亩、高吝苟6亩、周伟祥11亩,并造表上报至水田乡财政所。经查实,2006年至2010年期间,八被告人一直按此分配数领取这62亩虚增粮田的国家粮食补贴30012.37元。 另查明,2008年,被告人高金根在吉水县中村至丰陂通村水泥路工程建设中,利用承建人周小春重复出具的两份收条先后到村出纳高露水出领取4万元修路款,支付周小春2万元后,将另外2万元据为已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八被告人均已将贪污款全部上缴。在检察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金根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同时被告人高金根、黄春苟、周平江、高峰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高胡椒、高露水、高吝苟、周伟祥共同贪污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其中被告人高金根参与贪污50012.37元,其余七被告人参与贪污30012.37元。鉴于八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对其被告人高金根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其余七被告人因情节较轻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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