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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会计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金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1-09-29 15:05: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力 王钰元)
重庆市巫山县笃坪乡天蒜村村民委员会原会计李传斌,在从事该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共计125000元,其中67500元被李传斌据为己有。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传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1、2007年,笃坪乡天蒜村6组的王盛贵用其丈夫黄存兴的名字1户4人办理了易地扶贫搬迁,领取搬迁费12000元。2009年12月,李传斌在征得王盛贵同意后,利用王盛贵的身份证编造虚假资料,以笃坪乡天蒜村6组的“王胜桂”的名字再次上报1户4人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20000元。李传斌将其中的10000元交给王盛贵,剩余的10000元据为己有。 2、2009年,李传斌在笃坪派出所办理了吴祖琴的户籍证明。利用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笃坪乡天蒜村4组吴祖琴的名字上报了1户3人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15000元。李传斌对吴祖琴谎称搬迁费是人均3000元,共计9000元,将套取的补助资金15000元交给吴祖琴7500元,剩余7500元据为己有。 3、2009年,李传斌在李传敏处拿了户口簿、身份证和私章,利用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补偿条件的笃坪乡天蒜村6组李传敏的名字上报了1户4人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20000元并据为己有。 4、2010年,李传斌在易前双不知情的情况下,到笃坪派出所办理了易前双的户籍证明,雕刻了易前双的私章,利用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笃坪乡天蒜村6组易前双的名字,上报了1户4人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20000元。该户名下已实际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10000元,被李传斌领出并据为己有,剩余的10000元在笃坪乡财政所尚未领取。2010年农历腊月,被告人李传斌给笃坪乡政府扶贫志愿者曾宪勇的银行户头上存入5000元。 5、2010年,李传斌利用保管谭明富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的机会,在黄存魁处拿了谭明富的私章,利用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笃坪乡天蒜村6组谭明富的名字上报了1户2人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10000元。该户名下已实际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5000元,被李传斌领出并据为己有,剩余的5000元在笃坪乡财政所尚未领取。 6、2010年,方家检(戬)请李传斌帮忙办理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因方家检家没有实施搬迁,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的条件,李传斌遂与方家检约定,套取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20000元每人各得一半。后李传斌将笃坪乡天蒜村3组方家检1户4人作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上报易地扶贫搬迁资料,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20000元。方家检名下已实际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10000元被李传斌领出,分给方家检3000元,剩余7000元据为己有,剩余的10000元在笃坪乡财政所尚未领取。 7、2010年,郭传明的妻子田从英请李传斌帮忙办理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因郭传明家没有实施搬迁,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的条件。李传斌遂与郭传明约定,套取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20000元每人各得一半。后李传斌将笃坪乡天蒜村3组郭传明1户4人作为易地扶贫搬迁户上报易地扶贫搬迁资料,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20000元。郭传明名下已实际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10000元被李传斌领出,分给田从英2000元,剩余8000元据为己有,剩余的10000元在笃坪乡财政所尚未领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传斌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共计1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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