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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心积虑奸幼女 只因邻里有矛盾
发布时间:2011-09-29 16:41: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良玉 宗云峰)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因邻里间有矛盾而强奸邻家幼女的被告人郭林生作出一审判决,该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郭林生有期行徒刑六年。

    被告人郭林生与被害人刘鑫(化名,女,1998年7月15日生)家系邻居,郭林生曾因小事与刘某某父母发生过矛盾,郭林生遂一直伺机想报复刘某某家。因刘某某与郭林生女儿是同学,且年龄相当,二人一直玩得较好,刘某某经常会去郭林生家中找郭林生的女儿玩,于是郭林生便打起了刘某某的主意,想用强奸刘某某的手段来报复刘某某的父母。

    2008年7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郭林生以找牛为由将刘某某骗至她家房后的山坡处,对被害人刘某某提出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郭林生不顾被害人刘某某的哭泣和蹬踏,强行和其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关系后,还安抚刘某某,叫她不要将发生的事情告诉父母,而后两人各自离开。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郭林生独自在家看电视。被害人刘某某到被告人郭林生家里找其女儿玩,被告人郭林生告诉被害人刘某某说其女儿不在家,叫被害人刘某某坐到沙发上一起看电视,被害人刘某某便坐在沙发上与被告人郭林生一起看电视。看电视过程中,被告人郭林生对被害人刘某某再次奸淫。

    2010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林生从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经过,从窗户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在卧室看电视,被害人刘某某姐姐的小孩在床上睡着了,在问明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没有大人之后,被告人郭林生又欲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刘某某用力挣扎,对被告人郭林生说要喊人,被告人郭林生感到害怕便放开了被害人刘某某,然后迅速离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林生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多次奸淫幼女,依法又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根据其各种量刑情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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