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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人事故逃逸 原车主垫付损失
发布时间:2011-09-30 09:31: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胡伟)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郑莱诉被告王敏骇、王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王敏骇赔偿原告郑莱111610元;被告王良对上述款项承担垫付责任。

    2010年1月19日,被告王敏骇无证驾驶从被告王良处购买的赣DX4042两轮摩托车与原告驾驶的赣D9J606两轮摩托车相刮撞,导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为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1896.79元、交通费165.5元。治疗期间,被告王敏骇预付费用8000元。事后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敏骇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出院后经鉴定其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日期鉴定为90日。原告相关损失九项共计126256.29元,被告王敏骇在获知被告伤势严重后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郑莱、被告王敏骇因各自的违章行为竞合导致原告郑莱受伤,依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敏骇应负主要的交通事故责任,因此被告王敏骇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原车主的被告王良不直接支配车辆,也不从车辆中受益,不应对转让后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责,但被告王敏骇现下落不明,为保护受害人合法利益,可由原车主垫付相关损失。垫付后享有向王敏骇追偿的权利。据此,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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