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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屋强奸女生未遂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1-09-30 15:11: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因老婆外出打工,欲火能耐的男子便在出租屋盯上了一女学生。9月3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林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0年8月份,被告人林明因老婆外出打工,自己在县城一中学旁租房居住,由于天气比较热就在平顶上过夜,当发现住处还租住着一对母女,且女孩为高一女生是一个人住一个房间。遂产生了想与女孩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同年8月29日凌晨二点,被告人林明光着上身,只穿一条短裤,利用木楼梯从窗户爬入女孩的房间内,为了达到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而不被其发现的目的,便想用液化气将女孩熏晕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于是被告人林明从女孩家的厨房搬来一个液化气瓶到女孩的房间,在拧液化气后,碰巧睡得模模糊湖的女孩听到“吱、吱”放气的声音,同时有一股液化气的刺鼻味道,醒过来看到一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站在她的床边,正用液化气的瓶口对着她的脸,身上只穿了一条三角短裤,于是就大叫起来,住在隔壁的母亲听到叫声就跑来看,发现那个男的到四楼靠房间里去了,于是就报了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明违背妇女意志,采取用液化气熏晕人的危险方法,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林明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醒来发现后喊叫而未得逞,应认定为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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