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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医疗救助金遭“黑手” 三新农合管办人员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30 15:24: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惠波)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三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贪污农户农村贫困医疗救助金、参合重大疾病二次补偿费一案依法由龙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赵贵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红桂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朱绍留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赵贵明在任象达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负责人期间,在发放象达乡“2008年1月份农村贫困医疗救助金”时,伙同时任象达乡合管办会计、出纳被告人张红桂,于2008年8月25日以赵贵明代领的方式将象达乡小米地下组的王某某的3025.86元救助金领出,随后两被告人将该笔救助金予以私分侵吞。2009年6月,被告人赵贵明在象达乡合管办任负责人兼出纳期间,在发放象达乡“2008年度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二次补偿款”时,伙同时任象达乡合管办会计被告人张红桂及时任象达乡营坡村村医的被告人朱绍留,于2009年6月25日、7月24日两次以朱绍留代领的方式,将应发给朱某某等13人参合农户的“2008年度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二次补偿费” 共计人民币35488.55元领出后,三被告人将该补偿金侵吞,案发后三被告人退赔赃款。

    龙陵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参合农户农村贫困救助金和重大疾病二次补偿费,构成贪污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贵民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红桂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绍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系初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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