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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女主任骗取截留低保金获缓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1-10-09 13:35: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群众选举的村干部本应为村民做好服务,却由于贪念不但没有做好服务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告人邓路秀,女,1954年生小学文化,农民,原任村委会保管、妇女主任。2006年,政府开始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各村委会协助政府对本村符合条件的低保户进行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及公示监督,然后将名单上报到政府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每季度将低保金发放给低保户。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邓路秀经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会计(三人均已判刑)共同商量,决定利用上报本村低保户名单的职务之便,将不符合低保户条件的村干部或村干部家属的名字作为低保户上报到民政部门,骗取农村低保金,然后五人进行私分。在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邓路秀等人采取事先商议的上述方式,将被告人邓路秀等四户名单上报到镇民政所,骗取低保金804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邓路秀等人又利用保管本村低保金存折及发放低保金的职务便利,截留镇民政所拨来的应发放给低保户的农村低保金11070元。2008年6月,被告人邓路秀等人将骗取、截留的农村低保金共计19110元进行私分,被告人邓路秀各分得382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路秀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邓路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路秀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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