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一无业青年本无驾驶资格还骑车,结果与小轿车发生碰撞,在现场还与人发生争吵并抓打,在民警的制止下才停止抓打,经测试,该青年属于醉酒驾驶。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木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木林无驾驶资格驾驶雅马哈150型摩托车(牌照:渝FWQ260)经过巫峡镇欧街至地税局路段文体广场处时,与龚崇刚驾驶的渝FR7167丰田皇冠小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双方发生争吵并抓打,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黄木林等人在民警的制止下才停止抓打。经公安民警当场对黄木林进行测试,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 结果类型为醉酒。经提取黄木林的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黄木林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对龚崇刚以吹气的方式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0mg/100ml,属于未饮酒。2010年6月29日,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黄木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黄木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侵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且对道路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较大的潜在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