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健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67590.06元的70%,计47313.04元,被告徐发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17时30分,被告李峰驾驶被告徐发来的蒙EY1729号夏利出租车。沿海拉尔谢尔塔拉种牛场场部自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钰丰酒楼前路段时,与其前方同方向行驶后向南左转弯的赵健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赵健受伤。经海拉尔区交警队认定,被告李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赵健受伤后被送到呼伦贝尔市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头外伤头皮血肿。于2009年6月22日出院,住院治疗48天,治疗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24340.4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峰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致使与原告相撞,使原告受伤,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李峰对原告的损失应该负赔偿责任。原告赵健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徐发来系李峰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应与李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