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身为民政所副所长不为民解忧,还把贪婪的黑手伸向灾民和困难群众冬令救济款。10月2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7年1月份,遂川县民政局及财政局下拨50000元冬令救济款给镇政府,用于解决镇灾民和困难群众冬令期间的生活问题。同年2月4日,时任镇民政所副所长的被告人郭松以民政所预借冬令救济款的名义开具一张50000元的借款单给镇财政所,此款随后交由民政所协理员方某支取,方按照郭的吩咐将其中的25000元交给郭,另25000元发放给灾民和困难群众。此后,被告人郭将25000元救济款中的3000元交给镇领导用于春节期间走访困难群众慰问金,2000元留存用于民政所备用金,剩余20000元则被其私自存入个人存折内。同年3月2日,被告人郭松在《民政对象补助、救济发放名册》上编造了“镇敬老院发放困难补助20000元”的虚假开支,并将该单据出具给镇财政所报账,通过冲销该20000元救济款而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及家庭开支。2010年10月,审计局在对镇财务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郭松出具虚假单据套取20000元公款未上缴。被告人郭松遂于同年12月18日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郭松已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民政救济款2000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松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松案发后已退清了全部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