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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后门自行脱落 路人受伤致残索赔
发布时间:2011-10-25 11:02: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朝霞)
行驶中货车后门自行脱落,伤及路人。双方为此争执不清,诉至法庭。2011年10月2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正华交通事故损失8万余元。被告魏秋发在庭审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当庭自愿支付原告9万余元。
一审查明,2010年12月26日,被告魏秋发驾驶赣D12709号自卸货车在吉州区余家河堤坝行驶,原告王正华骑自行车与被告魏秋发相对而行,二人相遇时,货车后门震开,与原告王正华头部相撞,造成原告王正华头部受伤。受伤后,原告王正华被送往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2011年1月13日,经吉州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魏秋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正华不负责任。2011年5月31日,经江西人民法学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原告伤残八级。原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0万余元。之后,因保险公司拒绝庭外调解,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被告魏秋发同意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并当即支付原告王正华9万余元。不再追究魏秋发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撤回了对魏秋发的起诉。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核定其损失金额。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赣D12709号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1万元,在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5986元。因原告与被告魏秋发达成和解,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14456元,法院不予处理。因原告鉴定结论合理,被告对原告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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