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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墙倒塌砸坏他人房屋 管理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28 15:18: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支砌的挡墙由于长期雨水的浸泡倒塌,导致挡墙下方的房屋受损,房屋主人将挡墙的管理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

    原告叶超留和被告叶超刚都是同一小组的村民,两家是邻居,被告支砌的挡土墙原来是一点斜坡,由被告家保管使用。后来,由于原告户建盖房屋,需要占用被告叶超刚保管使用斜坡的部分土地,经过协商,被告同意原告使用部分土地,原告用附近的土地与其调换,但没有兑现;后双方再次达成由原告叶超留支砌该挡墙工程的三分之一后由被告支砌其余部分的协议,原告也没有实际履行。最后,由被告叶超刚家支砌该挡土墙,支砌过程中使用了属于原告叶超留户的部分石头和石灰。因长期下雨,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该挡土墙倒塌,将原告家的正房右后围墙冲裂,门窗冲断。不久,被告再次支砌该挡土墙并将毁坏的门窗修好,但被冲裂的围墙至今未修复。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8000元。

    被告认为原先原告建房时占用了被告的土地,为了支砌挡墙被告也花费较多的经济,现在墙体倒塌属于自然灾害,只有向有关部门反应争取政府援助,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原告坚持要被告承担赔偿,那么,原告应当承担因原告用地给被告造成的一切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围墙被挡墙倒塌冲裂未修复的事实,挡墙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审理中称自己为了方便原告建房既失去了土地管理使用权又为支砌挡土墙损失了经济,但其不能与原告主张自己权利相对抗,不能成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只能另案处理。法院根据围墙被损程度,结合当地的价格情况考虑,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叶超留损失20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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