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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五职工私分电费自首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1-10-28 15:38: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璇)   2011年10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国彪、徐坤汉、陈昌、吴学安、罗保艳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至2010年,丁国彪任丰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张巷营业站站长期间,与徐坤汉、陈昌、吴学安、罗保艳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瞒报公司,截留业务扩展工程款及电费并进行私分。其中,丁国彪共分得人民币24800元;徐坤汉共分得人民币18500元;陈昌共分得人民币18500元;吴学安共分得人民币14700元;罗保艳共分得人民币6700元。

    2010年2月,罗保艳为折抵其上交的张巷营业站个人集资款,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红旗排涝站旧欠电费共计6008元私自截留,未按规定上交公司入帐。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国彪、徐坤汉、陈昌、吴学安、罗保艳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目无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丁国彪、徐坤汉、陈昌、吴学安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免除处罚;被告人罗保艳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清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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