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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竞标价款优惠 原告决定亦适用被告
发布时间:2011-11-01 13:19: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贵信 )   对几个小班竞卖人的竞标价款作出优惠10%的决定,且得到实际履行优惠,故原告该决定同样适用被告。10月3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周古崇三十日付清尚欠购买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林业工业公司活立木价款36.2万元,驳回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林业工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周古崇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被告周古崇以118万元报价从吉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竞买了原告所有的八都采育林场白凫(牯)岭山场4号小班活立木销售经营所有权,双方并于当日签订了《成交认定书》及《活立木招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08年8月29日至2008年12月30日为止)、中标价(销售价款)118万元及其应包括款项范围、付款期限(中标后三个月内缴清)及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收取成交价款10%的违约金)等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周古崇组织人员上山采伐活立木并销售。在此过程中,被告发现其中标的4号小班山场面积及出材率存在误差后,向原告反映了此有关情况并要求求得到相关处理;而原告以此误差为合理误差为由,未就被告反应的问题做出相应处理。被告周古崇在签订合同时及采伐活立木销售后共已付原告中标价款70万元,至今尚欠48万元。另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均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尚欠其中标价款48万元至今未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尚欠的活立木销售中标价款48万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1.8万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未处理其反映的问题及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给付木材放行指标,同时要求比照3号小班林场解决方式等理由,反诉要求变更双方在2008年8月29日签订的《活立木招标销售合同》的总价款118万元为60.18万元。另查明,原告为了促进2008年8月29日所拍出的5个小班的买受人及时履行给付中标价款义务,原告曾单方作出决定,同意各买受人在中标价款的基础上再优惠10%即只要各买受人交付90%的中标价款即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古崇通过吉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以118万元竞买了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林业工业公司所有的八都采育林场白凫(牯)岭山场4号小班的活立木经营销售所有权,至今尚欠原告中标价款48万元。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中标价款48万元,合法有据,本应予支持,但由于原告曾为促进竞买人尽快履行给付中标价款义务,就被告等几个小班竞卖人的竞标价款作出优惠10%的决定,且在该批次其他竞买人履行给付中标价款过程中,得到实际履行优惠,故原告该决定同样适用被告,即被告周古崇应偿还尚欠原告中标价款36.2万元(48-118×10%=36.2万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11.8万元(中标价款118万元×10%),虽有合同约定,但原、被告双方均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均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该诉讼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周古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其中标山场情况与其临近的3号小班山场存在相似情况,且原告存在违约行为等理由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其与反诉被告之间签订的显失公平的《活立木招标销售合同》的中标价款118万元为60.18万元,但反诉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反诉主张,因此,对其反诉主张,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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