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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会计骗领其母亲逝后低保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1-01 15:54: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冬根)   居委会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领其母亲病逝后低保金据为已有。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欧光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96年至今,被告人欧光强一直担任一镇居委会委员兼会计一职。具体经办协助镇政府民政部门从事居民低保管理工作,由其接受居民的低保申请并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且对死亡的低保户及时上报予以停发低保金。

    2004年4月,被告人欧光强的母亲被民政部门列为低保对象,开始享受国家低保金。2008年1月,其母亲因病去世,被告人欧光强明知应当将其母亲去世的情况上报民政部门,以取消其母亲享有的低保户待遇,但其利用自己协助民政部门经办居民低保管理工作之便,隐瞒事实真相,不但不主动将其母亲去世的情况上报民政部门,还对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谎称其母亲的低保金已经停发,致使民政部门仍对其母亲发放低保金等补助一直至2010年6月。经查,2008年2月至2010年5月,民政局对其母亲发放低保金、物价补贴、春节补助、医疗补助等款项合计人民币6550元,均被被告人欧光强据为已有,用于其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欧光强已退清赃款,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光强身为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金额合计65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欧光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光强在案发后已退清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光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欧光强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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