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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县第二批醉驾者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2 13:43: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2011年10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2起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明球、卢森枫均犯危险驾驶罪,韦明球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卢森枫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他们属都安县第二批醉驾获刑者。
2011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韦明球受邀到澄江乡六柱创业园崖同发家吃饭,席间饮酒。当晚22时许,韦明球驾驶车牌号为桂M7Q209的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国农业银行都安县支行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到韦明球的酒精含量为112.4mg/100ml。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韦明球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2011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卢森枫受邀到安阳镇佳家美装饰材料店与花冠堂等人吃饭,席间饮酒。当晚22时许,卢森枫驾驶车牌号为桂M9Q181的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国农业银行都安县支行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到卢森枫的酒精含量为245.3mg/100ml。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卢森枫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5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明球、卢森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都安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韦明球、卢森枫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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