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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 请求归还土地被驳
发布时间:2011-11-03 11:26: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由于原告主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依法流转,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0年,原告刘宽正因为欠贷款无力偿还,将自己的承包田地、山林以1340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被告刘宽荣,转让期限一直到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变更时止,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原告所欠贷款。2008年,刘宽正认为该转让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宽荣归还转让的田地、山林,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田地在承包期限内转让给刘宽荣管理使用;山林、自留树、工程林、茶地归还刘宽正”。后来,被告刘宽荣将受让的稻田与案外第三人互换了一部分,而后该案外第三人又将该稻田转让给他人作为宅基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解除原告、被告达成的土地转让协议,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将此土地归还原告承包经营管理,归还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2000年原告因为欠着贷款无力偿还,将自己的承包田地、山林有偿转让给被告, 2008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田地、山林,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转让的稻田已经合法流转入被告的承包经营权证中,现原告又提起诉讼,其诉求内容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被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告的土地是自愿有偿转让给被告的,并且2009年6月9日已经合法填入被告的承包经营权证,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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