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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维权委托作鉴定 智障少年抢劫亦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7 16:52: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丽蔚)
2011年11月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智障少年抢劫的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周军(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周军在吉州区长塘镇附近遇见80岁高龄的被害人邓强后,采取搜身手段抢邓的财物,因邓反抗而未能得逞。当发现邓强坐在候车厅休息时,周军强行从邓的衣服口袋中抢走现金10余元,周军欲再次抢邓强的财物时遭到邓的反抗,周军遂与邓对打并从地上捡起一酒瓶将邓的脸部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强的伤情属轻微伤丙级。庭审前,主审法官到周军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庭前调查,经查被告人周军母亲智力也有问题,周军的智力问题存在先天遗传的原因。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法院依职权委托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进行责任能力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周军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部分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军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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