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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摔伤保险公司拒赔 法庭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1-11-08 13:51: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剑松)
5岁的小杞在学校楼梯口意外摔伤,父母按照保险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近日,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保险人小杞获得了3700的保险赔偿。
小杞于2010年9月1日在大姚县石羊镇永丰完小学前班就读时,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姚县支公司购买了学生保险卡(B卡),该卡约定意外事故的医疗费在7000元内给付;意外伤残的费用在15000元内给付。该卡还明确了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事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2010年10月28日,原告小杞在学校楼梯口意外摔倒受伤,被送往大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中断闭合性粉碎性骨折,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于同年11月8日好转出院。2011年5月6日又入院取钢板内固定,共用去医疗费10587.76元(新农合医保已报销6408.78元)。经法医按《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关规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原告父母认为,购买了该保险卡,只要一发生意外伤害及鉴定成残疾,保险公司就应赔偿医疗费7000元,残疾保险金15000元。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15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曲解了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的保修卡已约定了相关的责任事项,若按比列给付残疾保险金,原告须另行到鉴定机构说明并要求依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鉴定,否则,无法计算残疾金;而医疗费,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它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事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列给付医疗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原告购买的保修卡明确了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给付比列及构成残疾的给付依据,就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原告的残疾为九级残是按《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得来的,与保险卡约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不一致,若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照看,原告的伤构不成残疾,经对原告方做大量的解释工作,原告父母终于明白该保修卡的具体内容及应获赔的金额,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当庭赔偿了原告医疗费3343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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