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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多次抢劫在校学生 投案自首获轻刑
发布时间:2011-11-08 15:50: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相吉 刘四根)   自己本身刚刚离开校门不久,为了上网挥霍,把目标瞄准在校学生,专门抢劫在校学生。11月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叶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叶文和邓某、袁某、肖某、谢某等人在吉水县城北门巷二路9号附近的巷子里,将放学回家的吉水二中学生罗文和陈建文拦住,并威胁二人拿出钱来,陈建文拿出6元钱给谢某,谢某见罗文未拿出钱来,便拿出匕首威胁说,不拿钱就捅死你,杨某则上前扇了罗文一耳光,随后,谢某对罗文进行搜身,劫得罗文身上的现金830元。所抢现金由邓某保管。邓某分给谢某、杨某二人50元上网费用,便和其他同案人一起在吉安市将赃款挥霍。同时查明,在1月31日,被告人叶文和袁某、肖某、谢某等人在吉水县城城西车站一游戏厅围住被害人罗宇翔,谢某用匕首威胁罗宇翔拿钱来,罗宇翔拒绝,叶文上前扇了罗宇翔几巴掌,袁某、谢某等人也殴打罗宇翔,和罗宇翔一起的罗国伟准备打电话(报警),被叶文抓住并抢走了手机,叶文、肖某、袁某、谢某等人强行将罗宇翔、罗国伟带到游戏厅旁边的巷子里,罗国伟被迫拿出30元钱,罗宇翔仍然拒绝给钱,袁某捡起一砖威胁要砸破他的头,谢某从罗宇翔身上搜出120元钱,后四人逃离了现场,并一同将赃款挥霍。另查明,在1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叶文和邓某、袁某、肖某、谢某等人在县城文明南路179号旁的巷子里准备抢学生的财物。当一学生路过时,谢某、邓某上前挟住并殴打此学生,搜身抢得现金7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

    2011年8月3日,被告人叶文在其父亲的带领下,主动到吉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文峰中队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庭审中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为主的原则,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同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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