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艺 陈韵妃)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三“90”后男子与未满14岁的女孩开房发生性关系,触犯了刑法。11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强奸罪分别判处黄海有期徒刑十四年;覃禄有期徒刑十年;陆圣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5月13日至18日期间,黄海、覃禄、陆圣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吉隆旅社35号房间内(以下简称35号房)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沈某某(1997年12月21日出生)共发生性关系七次。具体如下:2011年5月13日晚、17日晚,黄海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吉隆旅社35号房间的卫生间内和床上与沈某某分别发生性关系各一次。2011年5月14日晚,陆圣在35号房与沈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2011年5月16日20时许,黄海、覃禄在35号房的卫生间内轮流与沈某某发生性关系。2011年5月17日凌晨,黄海、覃禄在35号房内轮流与沈某某发生性关系。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海、覃禄、陆圣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黄海、覃禄轮奸幼女,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黄海、覃禄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黄海、覃禄曾因犯罪被判过刑,有犯罪前科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覃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海、覃禄、陆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案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