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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他人被判刑 出狱半年再犯强奸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1-11-22 15:11: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犯强奸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再犯强奸罪。11月2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强奸案。
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何庆星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何庆星在遂川县城跟踪刘某某来到遂川县泉江镇银山村祠堂门口,将刘某某强行按倒在地欲进行强奸,因遭到刘某某反抗及该村村民郭某听到呼叫声及时赶到而强奸未遂。经江西精神病学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存在部分性防御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庆星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庆星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何庆星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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