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刘勇)
见女孩上山砍柴,也称要去砍柴便尾随上山,并对女孩施实强奸被告发。11月3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强奸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兴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11年7月30日17时许,被害人钟某某(1996年11月13日生)二姐妹途经被告人贾兴绪家门口去本村“牛角窝”山场捡柴。被告人贾兴绪亦来到该山场上并谎称其砍下一棵树需要被害人钟某某帮忙上肩,要被害人钟某某的妹妹在原地等候。之后被告人贾兴绪将被害人钟某某带至一个山窝处,强行亲吻钟某某、抚摸其胸部,并将被害人钟某某推倒在地,胁迫钟脱下裤子,欲与钟某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被害人钟某某的竭力反抗。尾随而来的钟某某的妹妹拿着柴刀亦上前制止被告人贾兴绪。被害人钟某某及其妹妹大声哭叫并跪求被告人贾兴绪,被告人贾兴绪未能得逞。在被害人钟某某及其妹妹离开之际,被告人贾兴绪威胁两人不能将其实施的行为说出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兴绪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兴绪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兴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的极力反抗、被害人妹妹的出现及两姐妹的大声哭叫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贾兴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