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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两村干部虚报低保户骗取低保金私分
发布时间:2011-12-01 11:24: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村委会干部将不符合低保户条件的村干部或村干部家属的名字作为低保户上报民政部门,骗取农村低保金私分被查处。11月30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贪污案,一审判决徐晓铮、兰路秀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6年,泉江镇政府开始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各村委会协助镇政府对本村符合条件的低保户进行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及公示监督,然后将名单上报到镇政府民政所,再由镇民政所每季度将低保金发放给低保户。 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晓铮、兰路秀经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赖某、村委会主任何某、村委会会计黄某(三人均已判刑)共同商量,决定利用上报本村低保户名单的职务之便,将不符合低保户条件的村干部或村干部家属的名字作为低保户上报到镇民政所,骗取农村低保金,然后五人进行私分。在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徐晓铮、兰路秀等五人采取事先商议的上述方式,将被告人徐晓铮妻子吴某、被告人兰路秀等四户名单上报到镇民政所,骗取低保金804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晓铮、兰路秀等五人又利用保管本村低保金存折及发放低保金的职务便利,截留镇民政所拨来的应发放给低保户的农村低保金11070元。2008年6月,被告人徐晓铮、兰路秀等五人将骗取、截留的农村低保金共计19110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徐晓铮、兰路秀各分得382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晓铮、兰路秀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骗取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徐晓铮、兰路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晓铮、兰路秀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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