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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射阳县三男子灌醉妇女后将其轮奸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14 11:41: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耿贵贤)
三男子采用请吃酒将妇女灌醉后不知反抗的手段,轮流对妇女实施奸淫。12月14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奸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家发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魏良伍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1年1月31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陈家发、范某(1993年4月生)、魏良伍在射阳县城某旅社开了房间。被告人范某电话约其女性朋友顾某某及被害人周某某(女,1995年8月生)到县城某超市附近见面后,五人一起到旅社房间。被告人魏良伍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人陈家发抚摸周某某时,遭周某某责骂。被告人陈家发为达到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与被告人范某商量,请被害人周某某及顾某某吃晚饭,将“两个女的喝醉了再玩(指发生性关系)”。当晚约8时左右,被告人陈家发称其请客吃晚饭,并提出除被告人魏良伍外(因身体原因不能喝酒),其他人都要喝酒,不喝酒就要买单。席间,除被告人魏良伍外,四人轮番喝酒,被告人陈家发还在桌下用脚踢被告人范某,让被告人范某多请两个女的喝酒,终致被害人周某某及顾某某喝醉。后三被告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及顾某某扶到旅社房间,趁被害人周某某醉酒不能反抗之际,被告人陈家发、魏良伍、范某先后对周某某实施了奸淫。 案发后,被告人陈家发于2011年3月17日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家发、范某、魏良伍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吃酒将妇女灌醉后不知反抗的手段,轮流对妇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家发、范某、魏良伍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家发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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