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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环境下相邻关系纠纷成因分析
作者:刘向飞   发布时间:2011-12-19 10:37:24


    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使得更多的城市居民住进了高层住宅,一些农村或城乡交接处的居民因为拆迁安置等原因,也更多的离开原有四合院、平房,住进了高层住宅楼。在居住条件改善的同时,很多居民的居住习惯和生活习惯并未因为这种搬迁而改变,老习惯与新环境之间的矛盾使得城市居住环境下,相邻关系纠纷不断增加。为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对造成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调研,发现导致该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居住关系紧密,人际关系疏远。“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是目前大多数高层住宅中邻里关系的真实写照。居住空间上的紧邻关系使得采光、隔音、防水等各业主均享的权利在行使很容易侵犯他人权利。而人际关系的疏远使得邻里间的彼此包容度、迁就度较低,一方面很多业主自己在行使权利时很少从他人角度考虑容易侵权,另一方面一旦被侵权,业主又容易锱铢必较,很难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容易引发诉讼甚至更大冲突。司法实践中,甚至有些邻里纠纷最终演变成了以诉讼为手段相互报复,这类纠纷不仅难以妥善解决,而且大量占用诉讼资源。

    二、权利规定法律边界明晰,权利行使心理边界模糊。高层住宅业主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物权法规定明晰,但很多业主基于老的居住习惯,常常占用公共空间,或者不当延伸专有空间引发新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顶层业主在楼顶自建天台,一层业主自建阳光房或者利用地下室私挖地窖,中间楼层的业主占用楼道公共空间或者在阳台、窗口外挂其他设施等等。上述行为不仅超越了权利边界,造成了对特定人群甚至不特定人群的侵权,而且往往影响了整体的居住环境甚至威胁到了楼宇的整体安全。

    三、管理内容交错、复杂,管理体系缺失、混乱。由于目前北京市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多样,有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成本价售房,有商品房、回迁安置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等,房屋产权归属、物业管理权归属等问题常常难以明确。一些老旧房屋中,一旦发生漏水,由于问题既可能出于公共管道也可能出于楼上业主的管道,权利被侵害的业主往往要确定漏水责任找到相应责任人都十分困难。即便是商品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机构等也有很多存在尚未建立或者建立后体系不完善等情况。这使得一旦出现邻里纠纷,业主无从追究责任或者难以获得及时的协调和处理,使得一些原本可以在形成之初就调解解决的问题最终仍旧走向了法庭。这不仅给发生纠纷的业主造成了诉累,同时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四、新型诉讼纠纷不断增加,法律规定存在超前或滞后。随着人们维权意识和个体意识的提升,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型的邻里关系纠纷,如隐私安全、噪声污染、光污染、电波辐射、观景权利等,维权业主希望通过诉讼确立法律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但有些权利主张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依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于此同时,亦存在法律规定超前的情况,比如《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其行为,但实际中,居民入住小区很长时间亦无业主大会成立,无法行使合法权利,这种法律超前使权利行使出现真空,矛盾无法解决,引发诉讼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认为,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多注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了解情况,注重审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区干部的力量,帮助当事人相互理解,妥善化解纠纷。同时也可以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就地开庭”开展普法教育,以案说法,最大程度的发挥审判的辐射效应。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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