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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大楼影响采光 住户起诉开发商索要电费
发布时间:2012-02-01 14:52: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小花)
因被指新建房屋妨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及日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郑某诉称,其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某小区某房屋产权人的遗孀,产权未曾过户变更,但为现在实际居住人,且有常住户口。在被告某房产公司开发的金顶阳光小区66号院3号楼、4号楼建成以前,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冬季全天有阳光照射进室内。该两栋楼的落成,使原告所居住房屋的日照时间明显缩短,导致原告不得不增加开灯照明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物权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应当停止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费增加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被告补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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