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相邻大楼影响采光 住户起诉开发商索要电费
发布时间:2012-02-01 14:52: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小花)   因被指新建房屋妨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及日照,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郑某诉称,其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某小区某房屋产权人的遗孀,产权未曾过户变更,但为现在实际居住人,且有常住户口。在被告某房产公司开发的金顶阳光小区66号院3号楼、4号楼建成以前,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冬季全天有阳光照射进室内。该两栋楼的落成,使原告所居住房屋的日照时间明显缩短,导致原告不得不增加开灯照明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物权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应当停止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费增加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被告补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