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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两名村干部虚报开支冒领公款获罪
发布时间:2011-12-20 08:48: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燕)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海伟、陈英春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肖海伟、陈英春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在正规帐目和村委会私自设立的帐外帐中,采取虚假多报销开支票据的手段,虚报冒领公款,共计人民币65032.4元。其中被告人肖海伟虚报得款总计49458.4元。被告人陈英春虚报得款总计15574元。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英春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肖海伟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全部退赔了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海伟、陈英春身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肖海伟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了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英春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情节较轻,积极退赔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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