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大余县一男子受人指使抢劫盗窃2万余元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1-12-20 11:22: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玲)
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盗窃案件,被告人王会辉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至2010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会辉在董书宾的指使下,在大余县城、青龙镇、池江镇等多地抢劫作案5次,抢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875.2元,期间,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在大余县青龙镇盗窃作案4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182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会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会辉在共同作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拘役,在本案抢劫过程中又造成一人轻伤和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应酌情从重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