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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煤电公司管理员收受供货商好处费领刑
发布时间:2011-12-20 14:38: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丽)   2011年12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周荣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8年10月至2011年6月,周荣根在任江西新洛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矿管理员期间,在原材料采购验收中,私自降低质量标准,照顾俩供货商供应的竹帘验收合格。该俩供货商每月送给周荣根好处费600元,共计送给周荣根人民币19800元。案发后,周荣根退清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荣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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