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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余一少女协助他人奸淫幼女获刑11个月
发布时间:2011-12-20 16:50: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玲)
12月19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王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芳在网吧与被告人刘军网上聊天时,刘军要王芳介绍女孩给他“破处”,并商量如果是处女就给其5000元报酬。为获得高额财物,王芳告诉刘军,与她一起玩的朋友刘佳是处女,并在聊天次日将刘佳带至刘军指定的宾馆。 为更好地实施犯罪,刘军将放有K粉的水端给刘佳喝,等刘佳喝完上床睡觉后,刘军对其进行强奸。5月18日,刘军想再次与刘佳发生性关系,就把一小包K粉包在100元纸币内,要王芳偷偷把K粉泡水给刘佳喝,等刘佳喝了睡着后通知他过去。当日下午18时许,王芳未来得及把K粉给刘佳服下即被抓获。 据了解,被告人刘军曾于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使用K粉奸淫幼女,被告人王芳协助刘军奸淫幼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刘军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次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芳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对其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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