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冯婉)
缺钱花就打劫便利店,一17岁的广西籍少年持水果刀抢劫便利店后于近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2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林(化名)因没找到工作,也没有住处,睡在东升旭日广场,遂和莫某霖(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弄点钱花,各自携带1把水果刀窜至中山市东升镇东华路某便利店内,由莫某霖持刀控制店员黄某红,被告人李林抢走该店的硬盒中华香烟2包、硬盒玉溪香烟3包、硬盒芙蓉王香烟2包(共价值人民币182元),后二人分头逃窜,途中丢弃水果刀2把、硬盒玉溪香烟1包、硬盒芙蓉王香烟2包。稍后,被告人李林逃至东升镇公安分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硬盒中华香烟、硬盒玉溪香烟各2包,并在其指认下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2把。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香烟发还被害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林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林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林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