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莺)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聂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查明,2011年1月底,被告人聂某的二哥打电话向被告人聂某借钱用于资金周转。被告人聂某回答说自己个人没有钱,但村委会帐上有40多万元钱,提出想找村委会主任徐某,向村委会借20万元。被告人聂某的二哥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聂某找到被告人徐某向他提出,要求向村委会借款20万元用于其二哥的资金周转。被告人徐某表示可以考虑。之后不久,被告人聂某与二哥一同到村委会找到被告人徐某,要求向村委会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人徐某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同意将村委会的20万元人民币借出。之后,被告人聂某的二哥出具了内容为:“借到村委会币贰拾万元正”的借条。村委会出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的要求将村委会的20万元现金出借给被告人聂某的二哥。2011年4月3日,被告人聂某的二哥将20万元借款归还村委会。案发后,二被告人于2011年11月5日到当地镇人民政府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聂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