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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房产局一女处长贪腐二审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2-02-09 16:50: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瑾)
2月9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株洲市房产局原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副处长刘鸿刚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尹春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鸿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尹春燕受贿所得款及非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89.1万元、株洲市西子花园的住房一套,没收刘鸿刚受贿所得款44.7万元及退缴所得款30.6402万元人民币。
尹春燕于2004年起开始担任房产局产权处处长一职,刘鸿刚也是于同年被任命为房产局产权处副处长,主要负责产权处下辖的株洲市房地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担保公司)。 作为株洲市房产局内设机构的产权处,其职责是负责株洲市的房地产产权产籍、市场管理。房地产担保公司是在2000年由产权处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担保、房地产吞吐、置换和中介业务。 尹春燕和刘鸿刚在担任产权处处长、副处长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之便,尤其是利用房地产担保公司可以向房产公司发放贷款的权力,多次收受多家房产公司贿赂,其中尹春燕受贿81万元、价值人民币16.9万元的住房一套,刘鸿刚收受人民币44.7万元。尹春燕在担任处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所得8.1万元。 尹春燕和刘鸿刚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在确认上述事实后,认定尹春燕和刘鸿刚犯罪事实成立,但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刘鸿刚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后,刘鸿刚以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了同监人魏某的盗窃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 株洲中院审理查明,刘鸿刚检举魏某的犯罪事实属实,对其立功应予认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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