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娜)
备受关注的陕西省西乡县杨河镇中坝村六组村民余永春故意杀人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犯余永春于2012年2月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0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余永春与其妻杨方丽因家务琐事而在家中二楼卧室内发生争执,杨方丽打、掐余永春,余永春摔打室内床头柜,并多次给住在附近的杨方丽的弟媳刘秀云打电话诉说此事。次日1时30分许,杨方丽的父亲杨正有和母亲刘有菊闻讯后来到余永春家,余永春女儿余帆下楼开门后,三人一同上楼。正在楼上卧室的余永春见杨正有、刘有菊上楼,便持一把双刃尖刀坐在杨方丽声身边,不让杨正有、刘有菊进卧室。刘有菊走进卧室欲夺刀时,余永春持刀在杨方丽颈部及胸部割、刺,并将刘有菊推开,朝进入卧室的杨正有胸部捅刺一刀,后又在杨正有、刘有菊颈部、胸部等处割、刺数刀,致杨方丽心脏贯通伤和颈部气管、食管、左侧颈动静脉完全断离而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刘有菊心脏、大血管和多脏器损伤而失血性休克死亡;致杨正有心脏贯通和颈部血管断离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余永春因家庭琐事而持刀将其妻子、岳父、岳母当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