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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电机公司副总受贿、职务侵占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02-20 15:30: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国华 邱爱明)   “由于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公务员,收点好处费不算犯罪,现在认识到错误了,希望法庭给自己一次机会。”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某公司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赵某作法庭最后陈述。2月20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赵某从2009年2月起任江西某电机制造公司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2009年12月,被告人赵某利用其负责工程发包的职务,为张某、龙某与江西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绿化景观工程合同提供便利,并先后收取张某、龙某55000元好处费和2000元红包。2009年4月至2010年1月期间,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熊某交给公司的合同保证金20万元、黄某交给公司合同的保证金10万元、谬某交给公司的定金3万元。案发后,赵某潜逃回老家南京,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他人交纳给公司的合同保证金3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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