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廖小安)
2012年 2月29日,在这个四年才能一遇的特殊日子里,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涧田法庭调解了一起特殊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双方当事人情况之特殊令人感慨不已。
原告罗庠扬与被告陈观梅均为万安县人。在原告罗痒扬十九岁、被告陈观梅十四岁的时候,二人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并同居,后来陈观梅怀孕,于是两个不到20岁的年轻人便“奉子成婚”——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次年,生下一子取名罗光中。其后,陈将出生不久的孩子留给其父母抚养,自己与罗一起外出务工,因年纪太小,两人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陈离开罗到另一城市务工,并连续两年不与罗联系,也不到罗家过年。其间,罗家多次要求陈家将孩子交由罗家抚养,但陈家拒不同意,两家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后罗听说陈在外地又新交了男友,于是,罗便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陈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子由原告罗抚养,被告陈承担其相应的抚养费用。
接手该案后,涧田法庭的法官对此种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子很是重视,邀请了双方所在村的司法协理员、组织原、被告双方坐在一起进行调解,并告知双方有关法律条文。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原告方罗庠扬自费抚养,被告陈观梅享有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