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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遇犯罪临时入伙 酉阳一男子参与轮奸获刑6年
发布时间:2012-03-02 16:3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司中轩)
张某林偶遇他人强奸犯罪,见色起意参与轮奸。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林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林到酉阳县城东风坝吴胜军家的租赁房中找朋友张永科玩耍,遇到吴胜军、冉江波、石涛等人正在卧室强行奸淫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林见色起意,进入卧室强行对赵某某实施侮辱。事后,张某林潜逃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林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轮流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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