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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武高速一项目经理受贿九万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2-03-05 11:50: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伍洁洁)   2012年2月29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蔡凌(化名)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蔡凌在担任永武高速A10标项目经理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卢某请托,为卢某向永武高速A10标项目工地供应砂石和购买废旧钢材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卢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9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蔡凌身为国有公司从事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蔡凌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另其退交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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