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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庄浪县两男子酒后强行猥亵妇女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3-05 15:09: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健斌)   近日,甘肃省庄浪县法院判处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二年。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柳某、赵某某酒后窜至庄浪县水洛镇“维多利亚”歌舞厅准备唱歌跳舞时发现舞厅关门,二人便到电子大厦附近游荡,期间柳某在电子大厦旁的路边撒尿时发现被害人某女独自一人站在路边打电话,遂产生猥亵作案的念头。后柳某走到某女旁边进行言语挑衅和威胁后,将某女强行抱起走到电子大厦地下层楼梯口处,某女剧烈反抗并高呼“救命”,柳某用手捂住某女的嘴,威胁道:“你放老实点,再喊我就把你弄死了。”随后将某女压倒在楼梯上在其脸部乱亲。某女哭着求饶,欲乘柳某起身之际逃离时,被柳某再次拉住拦腰抱到电子大厦地下层卷帘门角落处。接着柳某左手拦住某女,右手从某女衣服下伸进去乱摸。后某女挣脱并跑上楼梯,却被站在楼梯上面的被告人赵某某挡住,并强行推到电子大厦地下层门口卷帘的角落里。然后柳某和赵某某控制住某女的两只胳膊,两人将手伸进某女的衣服下面乱摸。在此期间,某女不断哭泣求饶并呼喊“救命”不止,柳某和赵某某两人置若罔闻,继续猥亵作案。当晚23时20分许,巡逻至附近的庄浪县公安局民警听到呼救声后赶至现场,当场控制并抓获被告人柳某。被告人赵某某借机逃脱,后于次日到庄浪县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赵某某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投案自首材料、户籍证明、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赵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柳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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