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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丰县公安局一巡警队长贪污40余万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03-12 11:36: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陇鸿)   作为执法者的公安局特巡警队长黄某,恃权而骄,连连以身试法,最终步入监狱。3月9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黄某任宜丰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期间,采取收取罚款不上交私设“小金库”从中侵吞的手段,先后43次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436780.7元,个人贪污400780.7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和赌博,至案发时均未退还。

  被告人黄某在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钱物计60000元,其中朱某、戴某、漆某、游某因开设赌场想寻求黄某的保护而送给黄某钱物计40000元,其中陈某、斯某因在宜丰办企业想获得黄某的支持,在黄某说自己买了新车要求他们赞助后,两人送给黄某计20000元。

  被告人黄某在晏某(另案处理)提出要其搞把枪给他打猎后,于2009年初的一天将特巡警大队缴获的一支猎枪拿给了晏某,晏某一直将该枪留给自己用。2011年6月初,晏某因涉嫌诈骗罪外逃时,晏某的妻子、妻舅等人将该枪丢弃,后该枪又被捡回。最后,宜丰县公安局民警将该猎枪收缴。

  2010年上半年,宜丰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在设卡检查时缴获一支使用铅弹的高压气枪,被告人黄某一直未按规定将该枪上交县公安局治安科,而是留在办公室供自己使用,后又放在自己的小车内。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黄某将车停在永和新村别墅区马路上,该枪因车窗被砸而失盗,至今未能找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特巡警大队办案所收取私设于大队“小金库”的罚没款,共同贪污436780.7元,其中个人贪污400780.7元,用于赌博和其他个人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了个人利益,私自将一支制式枪支拿给他人使用2年余。另将一支违规不上缴的气枪留供自己使用,致使被盗没能找回,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以上指控的犯罪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案发后退赔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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