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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那坡县一计生办主任非法敛财三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2-03-16 08:53: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的郭某,原系某乡计生办主任,由于家里盖房子、老人治病等等需要用钱,从2007年至2011年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敛收钱财63400元。2012年3月15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三罪并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7年10月至12月间,郭某收取那坡县超生户隆某、马某、马某某超生社会抚养费共17600元后,不入单位帐户而非法占有。

  2011年1月12日,郭某收取那坡县超生户陆某某的超生社会抚养费14000元后,写了一张白条收据给陆某某,内容为:兹收到陆某某交来第三胎社会抚养费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待年度检查后补写正式发票。郭某挪用后至今未归还。

  同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七户违法生育户31800元后,或使违法生育户没有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或帮助违法生育户办理出生证明上户口,或使违法生育户办理缓扎证。

  2011年4月29日,郭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该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17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郭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18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郭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郭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某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贪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郭某退出全部赃款。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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